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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决定对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

2006-10-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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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日前发布2006年第74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进口氨纶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进口氨纶存在倾销,中国氨纶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4月1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进口氨纶进行反倾销调查。2006年4月3日,商务部发布延期公告将本案延期至2006年10月13日。2006年5月24日,商务部发布了本案初裁决定。     氨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54024920、54026920,该产品是一种主要成分为聚氨基甲酸酯的、具有线性链段结构的合成弹性纤维。氨纶具有纤度细、强度高、比重小、弹性模量大等特点,并有优良的耐化学药品、耐疲劳性、耐热性、耐光老化等性能。主要用于高级休闲服、游泳衣、运动装、针织衫、内衣裤、袜子、医用绑带等领域。     自2006年10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终裁公告确定的各公司征收反倾销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征收范围为0%-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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