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近日发布2003年第36号公告,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良好的对外贸易秩序,营造公平贸易环境,应进出口行业的要求,在有关行业组织协调的基础上,自今年1月1日起,对36种商品试行出口预核签章管理。 对列入《出口预核签章商品目录》的出口商品,以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料加工贸易和出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出口企业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须持经进出口商会签章后的合同,未经签章的出口合同海关不接受申报出口。海关在审核签章的出口合同时以商品编号为准,商品名称只作为参考。 各进出口商会应本着方便企业出口、促进行业发展的原则,严格按照《出口商品预核签章操作程序》办理。 |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出口预核签章商品目录》
2004-01-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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