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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违规扩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

2005-04-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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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范围。

  根据税收征管法,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总局要求,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掌握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对符合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要一律实行查账征收,严禁采取各种形式的核定征收。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一旦其具备查账征收条件,要及时改为查账征收。

  通知还明确,对新办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深入调查了解,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要坚决实行查账征收;对确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方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禁止在企业生产经营开始之前采取事先核定的办法。

  专家指出,由于查账征收更能客观准确地反映企业的应纳税额。因此,这一通知精神对于严格企业所得税征管、促使企业完善相关会计制度,将起到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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