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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委员会将重新考虑对中国12类纺织品实施特保

2005-05-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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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5日,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决定重新考虑对原产于中国的12类纺织品实施特别保障措施的申请,并征询公众评议。   

  2004年10月、11月和12月,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先后接受国内产业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服装实施特别保障措施的12起申请。申诉方要求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报告》的特别保障措施条款限制原产于中国的12类纺织品服装的进口。2004年12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庭发布禁令,要求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中止考虑对中国纺织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的申请,并不得采取任何措施。2005年4月27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庭推翻了美国国际贸易法庭的禁令,允许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调查中国纺织品进口对美国市场构成的威胁,并予以制裁。由于一些申请的公共评议期在禁令发布前已经结束,因而,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将不征询关于上述申请的公共评议。关于尚存的申请,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将在此公告发布1天后征询公共评议,包括原评议期结束时尚存的时限。   

  申诉方要求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采取特别保障措施的产品包括:
 (1)棉制裤子(第347/348类);
 (2)棉制针织衬衫及裤子(第338/339类);
 (3)人造纤维衬衫(非针织类)(第340/640类);
 (4)人造纤维针织衬衫及裤子(第638/639类);
 (5)人造纤维裤子(第647/648类);
 (6) 棉制及人造纤维内衣裤(第352/652类);
 (7)精梳纯棉纱(第301类);
 (8)其他人造纤维织物(第620类);
 (9)男式、男童毛制裤子(第447类);
 (10)针织布(第222类);
 (11)袍服(第350/650类);
 (12)胸衣(第349/649类)。   

  2004年12月30日,应美国纺织品与服装进口商协会的申诉,美国国际贸易法庭作出禁止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基于“市场扰乱威胁”对中国纺织品服装采取特别保障措施的初步裁定。2005年4月27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庭同意美国政府中止禁令的决议,驳回美国纺织品与服装进口商协会的上诉。   

  第347/348类、第338/339类、第340/640类、第638/639类、第647/648类、第352/652类、第301类申请的公共评议期已在2004年12月30日前结束,因而,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不再征询与上述申请相关的公共评议。2004年12月30日之后,其余5项申请的公共评议期剩余的日期如下:第620类(8天);第447类(12天);第222类(20天);第650/650类(28天);第349/649类(30天)。   

  这5项申请的公共评议将继续提交至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利害关系方可以向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主席提交10份评议。第620类的评议的截止日期为2005年5月17日;第447类的截止日期为2005年5月23日;第222类的截止日期为2005年5月31日;第350/650类的截止日期为2005年6月6日;第349/649类的截止日期为2005年6月8日。   

  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将保护标有“商业机密”的商业机密信息,但利害关系方须提交2份非机密摘要。   

  对于公共评议期于禁令实施前结束的申请,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将在该公告公布后的60日内就是否与中国进行磋商作出裁决。如果该委员会无法在60日作出裁决,可以延迟60日,但必须在联邦公告上发布通知,包括作出裁决的具体日期。如果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作出否定裁决,则必须在联邦公告上公布裁决结果及裁决原因。如果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服装作出“市场扰乱”的肯定性裁决,该委员会将与中国政府就减轻或避免市场扰乱进行磋商。   

  对于公共评议期尚未结束的申请,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将在公共评议期结束的60日内就是否与中国进行磋商作出裁决。如果该委员会无法在60日内作出裁决,可以延迟60日,但必须在联邦公告上发布通知,包括作出裁决的具体日期。如果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作出否定裁决,则必须在联邦公告上公布裁决结果及裁决原因。如果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服装作出“市场扰乱”的肯定性裁决,该委员会将与中国政府就减轻或避免市场扰乱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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