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资讯 > 行业信息 >

海关19号公告: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的公告

2018-02-27 10:12

作者:王玉宝

来源:中国服装协会

  关注海关工作的读者可能记得,2017年7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过一个相似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9号:海关总署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公告》),两份公告最大的不同是试点单位数量,2017年29号公告公布的试点单位只有天津、沈阳、南京、杭州、武汉、拱北、黄埔、重庆、成都海关9家。

  试点单位数量增加

  相比2017年第29号公告,2018年19号公告把试点单位增加到26家,它们是:天津、呼和浩特、满洲里、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厦门、南昌、青岛、郑州、武汉、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乌鲁木齐。其中,红色字体为新增加的试点单位,新增17家。

  可见,2017年29号发布后,经过半年多的试行,基本达到预期效果,因此本次公告再增加17家试点单位。

  监管模式与主要内容不变

  其中,新监管模式的业务范围包括: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和核销、本企业或本集团的售后维修等。

  实施新监管模式的企业,按照以下方式开展相关业务:

  1.账册设立。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生产规模、管理水平等因素选择以料号或项号设立账册;账册的最大进口量为《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所载生产能力,即进口料件对应金额。

  2.核销周期。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周期,自主选择合理核销周期,并按照现有规定确定单耗申报环节,自主选择单耗申报时间。

  3.外发加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时,不再报送收发货清单,同时应保存相关资料、记录备查。

  4.集中内销。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发生的内销保税货物集中办理纳税手续,但不得跨年。

  5.深加工结转。企业在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时,应于每月月底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进行集中申报,不再报送收发货记录,同时应保存相关资料、记录备查。

  6.剩余料件结转。企业应在核报前,以剩余料件结转方式处置实际库存。

  在核销周期内,企业采用自主核报方式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其中,对核销周期超过一年的,企业应进行年度申报。

  1.自主核报。指企业自主核定保税进口料件的耗用量并向海关如实申报的行为。企业可采用单耗、耗料清单和工单等保税进口料件耗用的核算方式,向海关申报当期核算结果,并办理核销手续。

  2.年度申报。对核销周期超过1年的企业,每年至少向海关申报1次保税料件耗用量等账册数据。年度申报数据的累加作为本核销周期保税料件耗用总量。

  在账册核销周期结束前,企业对本核销周期内因突发情况和内部自查自控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向海关补充申报,并提供及时控制或整改措施的,海关对企业的申报进行集中处置。 

  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再对其实施新监管模式:

  1.信用类别降为失信企业的;

  2.内部信息化系统不完备,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逻辑链条不完整,耗料管理不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3.不能规范办理海关手续,不能按要求及时提交、保留、存储相关数据、单证和资料的;

  4.主动申请不实施新监管模式的;

  5.其他需要撤销新监管模式的。

  海关不再对其实施新监管模式账册管理的,自确定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向海关办理该账册核销手续。

  为了避免混淆,公告最后特别说明:“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3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7年第29号公告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废止。”

(来源:根据海关总署公告编辑。)


分享到: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