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显示,乔丹体育公司公开在报纸和网络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澄清两者关系;乔丹体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乔丹体育公司应停止使用涉及“乔丹”的商标,但对于超过五年争议期的涉及“乔丹”的商标,应采用包括区别性标识等在内的合理方式,注明其与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关联;乔丹体育公司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乔丹体育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
记者注意到,在法院判决次日,乔丹体育官方微博发布公开说明称,“本次民事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保持一致,不会影响我公司对中文‘乔丹’商标的合法使用权利。”“乔丹体育仍将一如既往的做好‘乔丹’品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