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国服装协会;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Garment Association;缩写:CNG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服装、服饰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党和国家新时代经济建设的总任务,以中国服装行业强国建设为责任和使命,推动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构筑行业命运共同体,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撑政府决策,代言产业利益,协同产业创新,成为为行业和会员企业提供多方位服务的平台型、枢纽型、开放型行业组织。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统计、运行分析和预测工作,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和战略,拟定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发布行业信息,对接国家发展大局,向政府部门提出相关产业政策和立法建议。 (二) 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行业中的融合应用和智能制造科技协同创新机制、体系建设,加快科研成果产业化,提升行业两化深度融合和综合应用水平,推进行业向服务化、智能化发展。 (三) 建立行业有序发展的规范化准入机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服装领域国家及行业标准的立项、制修订、审定、报批及实施,代表行业参与国际标准组织工作,规划、协调CNGA行业团体标准的制订和推广,开展行业标准宣贯、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及认证。 (四) 组织开展产业上下游交流、对接活动,推动产业链联动发展和协同化集成创新。通过对产业集群产业规划、创新服务平台、特色园区及创新示范基地的共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模式变革和生态优化,推进集群转型升级和世界级产业集群的建设。 (五) 研究国际经济形势和全球服装产业、贸易发展趋势,开展行业外交,协调解决贸易争端,拓展国际合作渠道,参加并组织国际性专业会议和活动,推动产业全球资源配置、国际化布局和跨国公司的发展。 (六) 推进行业品牌建设,打造品牌价值体系和创新体系,促进品牌文化自觉和责任发展,推动品牌诚信供应链和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品牌的文化创造力和价值创造力,以行业公共服务品牌联动区域、企业和市场品牌的发展。 (七) 推动行业社会责任建设,强化企业责任价值理念,构建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机制和平台,促进企业尽责管理及参与全球供应链协同共治,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八) 建设现代服装产业文化体系,打造以不断创新的企业家精神、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和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为代表的中国服装行业新文化,推动行业的文化自信,为产业注入中华文化新内涵,提升产业软实力和时尚话语权。 (九) 开展行业相关研发、生产、管理、技术、供应链、市场、人才及跨界合作等各类服务工作,举办专业性展会、学术会议、论坛、专业赛事、行业培训、行业表彰等活动,并接受委托,对行业重大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等提供产业论证、咨询和相关协助。 (十) 承办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产业集群及其他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以中国服装行业强国建设为共同愿景和价值观,具有行业责任和使命; (四)凡从事与服装行业相关工作并依法登记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地方商协会及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为参加本团体的正式代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登记表及相关材料; (二) 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授权秘书处审核入会资格并颁发会员证书; (三) 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员入会情况。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团体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 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各类行业经济、技术、市场信息,享有本团体提供的各项咨询与推介服务; (四)向本团体提出对行业重大共性发展问题的建议、意见; (五)提请本团体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 承担本团体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为本团体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 在本团体组织下参与关乎行业战略、协同发展和行业利益等方面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以下情况视为自动退会: (一)不缴纳会费,两年不参与本团体活动; (二) 企业已停业、破产或不再从事服装相关业务; (三) 被依法撤销。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或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及安全事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其他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驻会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限制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可授权副会长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 月18 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